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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举报邻居违法建房,自家却遭强拆!任性执法政府败诉!
浙江金华:举报邻居违法建房,自家却遭强拆!任性执法政府败诉!
近日,万典律师代理了这样一桩奇案:俞先生在兰溪市XX村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套。俞先生向镇政府举报邻居违法建设房屋,没想到非但没有处理邻居的房屋,反倒遭政府工作人员的威胁:再继续举报邻居,就直接强拆你的房屋。
俞先生平时认死理,不信真敢拆房。结果,政府工作人员控制俞先生,直接将房屋成了废墟。俞先生不服气,委托自己女儿俞女士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王玲律师代理该案件。
俞先生家中有四口人,因家中房屋破旧不适合居住,申请原址新建房屋。当初申请建房时,俞先生向村委会承诺拆除原有住房。后来到儿子结婚之际,打算新房用作小儿子结婚用,其他人住在老房子里。
事实上根据农村的分户原则,如果镇政府同意分户,旧房就不需要拆除,但是镇政府一直没有同意分户申请。于是俞先生仅自行拆除部分老房,还留有一部分居住。
旧房修建于建国前,是俞先生从其父亲处继承得来,房屋土地房产所有证均有存根,房屋为单独所有。但是被政府拆除旧房以后,一家人的生活居住就成了问题。并且突然强制拆房,屋内损失惨重,丢失大量现金、很多生活用品损坏,也没有进行登记。
弄清楚事情来龙去脉以后,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权对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假如需要拆除,被告应依法拆除,不依法行政就是违法行为,应确认被告强拆违法。
根据《宪法》《物权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每个公民、组织、政府团体都要遵守。原告的房屋属于原告的私人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将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二、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体不合法,并且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告未出具其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任何文件材料,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随便以违建为由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强拆原告房屋。被告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三、被告强拆行为的实质是对原告举报邻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打击报复,实质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本案中,因原告向被告举报邻居俞XX违法建设房屋,被告威胁说如果再告就拆了你家。原告继续举报邻居,没想到被告真的强拆其房屋。
四、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其根本目的是压低原告的赔偿。
因原告在强拆现场被被告控制(有兰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佐证),无法参与清点过程,所以房屋内丢失大量现金、很多生活用品损坏,很多生活用品也没有进行登记。被告只是胡乱写一部分,并且多数物品用“破旧”形容,明显是为以后的降低赔偿金额做准备。
法院认为对于原告拆旧建新的行为,被告应依法作出处理,如果不违反乡村规定,应该有村委会要求原告履行建房协定,收回原有房屋土地使用权,也可由被告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视情况处理。而被告即未作出处理,也没有履行催告程序,被告行为明显违法。
附:浙江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