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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盛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辽宁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合同糾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20-03-26 18:33:58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4年9月10日辽宁盛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与辽宁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建设北市场商业及住宅小区,占地面积为1.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投资规模为5500万元,启动资金为3000万元;盛大公司以项目投人占总投资比例的20%,1994年11月投人资金100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20%,合计占总投资比例的40%;交通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60%,在1994年年底以前投人1000万元,1995年4月底以前投人1000万元。双方还就赢利分配、亏损负担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盛大公司与交通公司共同成立了联合开发办公室,由各公司派一名经理主持工作。1994年12月底交通公司将1000万元资金转人联合办公室账目上,盛大公司将该款投人合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并投人资金293万元,办理了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1995年4月,交通公司因盛大公司未按约定向该项目投足1000万元资金为由,拒绝向该项目再投人另外1000万元资金,同时向盛大公司提出将合建项目的土地分块,由交通公司、盛大公司分别自建的要求;盛大公司以项目、土地使用权是政府批给盛大公司的,其无权转给交通公司为由,拒绝了交通公司的要求。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交通公司遂向—审法院起诉,请求盛大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明,联建项目用地的使用权系盛大公司由划拨取得,该公司仅向沈阳市土地管理局支付了城市建设补偿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盛大公司未依约投足1000万元资金,交通公司不再投人另外1000万元资金。因此双方均有违约,似盛大公司应负主要责任,盛大公司占用交通公司资金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盛大公司与交通公司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亦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判决:(1)盛大公司与交通公司所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无效;(2)盛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交通公司1000万元;(3)盛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交通公司经济补偿600万元;(4)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答辩理由

  盛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髙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均未提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联建审批手续问题,因此造成协议无效,双方有同等责任;交通公司投人的1000万元资金全部用于联建项H的前期工作,没有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双方协议无效后,盛大公司仅应返还交通公司1000万元资金及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审判决盛大公司除返还1000万元投资款外,还补偿交通公司60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交通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淸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盛大公司与交通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系盛大公司划拨取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无效。盛大公司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盛大公司提出的协议无效后,盛大公司应返还交通公司1万元资金及利息,不应给付交通公司600万元补偿的上诉主张,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最髙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15日以(1996)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维持辽宁省髙级人民法院(1995)辽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第1、4项。(2)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辽民初宇第43号民亊判决第2项为盛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返还交通公司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付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建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232条执行。(3)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辽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第3项。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0,530元,由盛大公司承担88,414元,交通公司承担22,1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盛大公司承担30,005元,交通公司承担30,005元。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