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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高院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一)

发布日期:2020-03-26 19:16:32

1、问: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答: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解读:房产证上除登记有夫妻的名字外,如果还登记有除未成年子女之外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追加第三人。第一种,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第二种,中止案件审理,让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根据析产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房屋进行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第三人应为未成年子女之外的第三人,换言之,如果是未成年子女,也是可以处理的。

 

例如,房产证上登记了甲乙夫妻的名字,还有甲的父亲丙的名字,那么对于该房产,法院应当告知甲乙另案起诉,或者法院中止案件审理,让甲或者乙另行提起析产之诉,根据结果再行分割。但是如果登记的除甲乙之外还有其未成年儿子丁的名字,则可以正常处理。

 

2、问: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解读:首先,进行协商;其次,协商不成,法院对产权归属不予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判决,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

 

3、问:离婚期间一方尚在继承之中的房产分割?

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房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解读:第一,尚未分割的遗产,夫妻双方均不具有所有权,具有继承权的一方可以对继承权进行放弃,因此对于待继承的一方要求分割该房产,不予处理。第二,继承人的配偶仍对此享有诉权,待权利具备时,例如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了该房屋,则配偶可以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例如,甲乙在离婚期间,甲之父丙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待甲与其他子女继承,此时乙提出甲待继承部分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院不予处理。但是,乙对此仍有诉权,待甲继承后,乙仍可起诉要求分割甲继承部分的房产。

 

4、问:离婚时房产登记中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产双方怎么分? 

答: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解读:第一,甲乙婚后购买的房屋,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有甲乙,还有其未成年子女丙的名字,则该房屋为甲、乙、丙共同所有。如果在户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第二,甲乙婚后购买的房屋,该房屋产权证上仅登记其未成年子女丙的名字,除非有相反证据,比如甲乙有书面声明明确载明该房屋仅为丙个人财产,否则该房屋为甲、乙、丙共同所有。

 

5、问: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具体问题的理解上,对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规定,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当然,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及配偶共同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则仍存在诸多不明之处,各地法院操作也不尽相同。按照附条件赠与来理解父母对子女的配偶的赠与:(1)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为自己子女婚前个人财产,若不结婚也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2)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按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不结婚,则为自己子女的房产。(3)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或属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产应当返还给父母或归自己子女或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解读:(1)婚前甲之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甲之名下,则该房屋视为甲之父母对甲之赠与,应视为甲的个人财产。甲乙未结婚,也是甲的个人财产。

 

(2)婚前甲之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甲乙之名下,则该房屋视为甲之父母对甲乙之赠与,离婚时应视为甲乙的共同财产。假如甲乙并未结婚,则视为甲的财产,乙应当返还。(附条件的赠与)

 

(3)婚前甲之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乙名下,如果甲乙结婚,则该房屋应视为甲之父母对甲、乙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是甲之父母对乙一人的赠与)。如明确是赠送给乙一人的,则视为对乙的赠与,为乙个人财产。如果甲乙未结婚,则该房屋应返还给甲之父母(附条件的赠与)。

 

6、问: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本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这种情况非常明确,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解读:婚前甲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7、问: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出资方登记在对方名下。

例如:房屋由男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产是两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结婚,那么女方应当返还该房产。

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从约定。

 

解读:此种情况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例如,甲乙谈恋爱期间,甲(男方)出资购买一处房屋,房屋登记在乙(女方)一人名下。假如甲乙结婚,那么赠与成立,房产为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特别约定为乙个人财产,则为乙个人财产;假如甲乙未结婚,那么乙应当返还房产。也有不同观点,如果甲乙结婚,则认为是甲对乙赠与成立,该房产应为乙的个人财产。

 

8、问: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购买房产后两人结婚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出资的一方可以赠与条件不成立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如果已经结婚了,则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解读:甲乙谈恋爱期间,甲(男方)出资购买一处房屋,房屋登记在甲乙两人名下。此种情况亦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假如甲乙结婚,那么赠与成立,房产为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假如甲乙未结婚,那么乙应当返还房产。有特别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