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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买房,婚前取得房产证,婚后房产证上加名。
发布日期:2020-03-26 19:21:47
甲于2017年5月购买商品房,且付清全款,2017年9月取得房产证。甲与乙于2018年3月结婚。婚后,乙喜得一子,甲遂将在房产证上将乙的名字加上。2018年12月,甲、乙离婚,问房产如何分割?
案例分析: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本案中,甲在婚前全款购买了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仅为甲一人,因此该房产为甲的婚前财产。但是在婚后,甲将该处房产的房产证上增加了其妻子的姓名,视为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双方对房产共同共有。
★知识点: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应当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如无特别约定,则双方对房产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