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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拿出婚前财产买房,登记产权人为一方,属于一方所有。
发布日期:2020-03-26 19:23:16
甲因忙于事业,年近五旬仍未婚娶,经过多年打拼积累财富近千万。2018年5月,甲与乙结婚。2018年6月,甲拿出婚前积蓄800万购得房产一套,登记产权人为甲一人。2018年7月,乙提出离婚,要求分割甲的该处房产,问该房产的产权归属。
案例分析: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知识点: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购买者名下,视为购买者一人财产;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 思考:如果甲方以婚前财产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乙方一人名下?那么房产如何分割?该房产的性质应为甲方对乙方的赠与,还是应当是双方共同所有?
个人观点:倾向于认为是甲方对乙方的赠与,房产应当归房产登记者乙方所有,但基于公平原则,乙方应当给予甲方以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