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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与叔伯争房屋遗产,转继承案件继承份额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0-04-09 16:46:13

案情回顾:侄子与叔伯争房屋遗产

张三、张四、张五为三兄弟。1988年张四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华;1991年张四与妻子协议离婚,张华由妻子直接抚养。1995年张四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一套,并于1998年取得房产证书。2004年张四因病去世,此时张四的母亲早已去世。张四去世后,其兄弟张三、张五一直占有并出租张四遗留的房产。2007年初张四的父亲张老汉去世。2007年底张华诉诸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遗留的房产。

法院判决:房屋归张华所有

庭审时经鉴定诉争房屋价格为30万元,鉴定价格远远低于该房市场价。法院并未对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予以明确,而以张华为学生,无收入来源和支付能力为由,判决房屋归张三和张五所有,由张三和张五给付张华15万元补偿款。张华不服,提起上诉,经中级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张华所有,由张华给付张三和张五共计14万元补偿。

律师说法:转继承案件继承份额如何计算

本案涉及到继承法规定的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

就本案件来说,张四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为张华、张老汉;但张四的遗产还未分割,张老汉并未实际接受遗产就去世了,张老汉对张四遗产的继承份额则转由其法定继承人张三、张四、张五继承。而张四已先于张老汉死亡,则张四对张老汉的继承份额由其女张华代位继承,张华对张老汉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依照继承法规定,张华与张三、张五应继承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张四死亡后,张华和张老汉各继承张四房产的1/2产权份额;

(2)张老汉死后,张老汉应继承张四房产1/2的份额转由张老汉的三个儿子张三、张四、张五继承,三个人各继承张四房产1/6(1/2÷3)的产权份额;由于张四已死,张四应继承张老汉遗产的份额则由其女张华代位继承;

(3)张华对房产继承的份额为1/2+1/6=2/3

张华与其叔叔张三、张五因法定继承对房屋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张华对房屋享有2/3的产权分额。

但由于房屋鉴定价格过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会占便宜,因为对其他继承人的补偿就会少,这样势必会造成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争执。

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中张华经析产继承后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为2/3,如果其主张所有权,应予以支持。而且从房屋来源及与被继承人关系来说,也应优先支持张华的所有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