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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玲之子为继承房屋,状告中国新闻社被驳
丁玲之子为继承房屋,状告中国新闻社被驳
因腾退房屋纠纷,已故著名作家丁玲之子蒋祖林将中国新闻社告到法院,要求被告将未拆迁部分腾出交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了近三个月的审理,于日前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蒋祖林的起诉。
丁玲名下房产,子女有权继承
蒋祖林先生在诉讼中称,母亲丁玲于1954年购买了东城区育树二条1号院房产,后因历史原因,该房被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长期占用,并交由其下属单位中国新闻社出租牟利。蒋先生的母亲丁玲去世后,经继承人协商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现该处房屋归原告所有。
2001年该地区进行危房改造,该院东侧部分房屋被拆迁,原告得知后即向拆迁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要求获得拆迁安置和补偿。因该院未拆迁部分仍被中国新闻社占据,原告于2005年2月2日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将该院房屋及院落彻底腾空,被告回函拒绝腾退。
蒋先生认为,育树二条1号院是其母丁玲的合法遗产,自己作为合法继承人,对该院房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被告占据该处房产的行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腾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丁玲生前已将房产赠与,中国新闻社使用合法
作为被告的中国新闻社则辩称,本案争议之房屋共31间,后因历史变迁,原31间房屋已不存在,50年来,整个院子的房屋几经改建、扩建。本案争议之房产名为丁玲所购,实为在中国作家协会的安排下,由国家出资以丁玲名义购买,再安排以丁玲的名义向中国作家协会进行捐赠,将所有权落户到中国作家协会名下,中国作家协会将其用于创办托儿所。
1964年,中国作家协会托儿所因自身原因难以维持,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幼儿园商议后,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全面接管了当时的中国作家协会托儿所,并签署了交接协议。文革时期,一直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幼儿园占有使用争议房产。文革中幼儿园解散。文革结束后,此房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继续使用。八十年代初,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依职权将此房交其下属即被告中国新闻社使用至今。
被告认为,丁玲生前的赠与行为有效,故不论从买房出资来源看,还是从房屋的占有情况看,诉争之房属国有资产,被告根本无需为原告腾房,原告没有争议之房的任何权利,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丁玲生前赠与行为成立,原告诉求被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母丁玲于1954年将诉争之房屋赠给中国作家协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丁玲的赠与行为成立。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作家协会对诉争之房长期占有使用合法,丁玲生前从未对诉争之房屋主张过权利,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出借或租赁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蒋祖林要求被告中国新闻社腾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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