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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通州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北京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4-09 17:41:21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26日,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号楼房(以下称4号楼)的所有人通州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称通开公司)授权其下属单位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将4号楼一层东侧大厅建筑面积43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蒋某,租赁期限自2002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终止。合同签订后,蒋某实际入住并经营一百货商店。2003年9月5日,通开公司与北京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海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通开公司将4号楼整体出售给东海公司。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11月24日,物业公司鉴于该房产的部分房屋已被出租的实际情况,向蒋某发出了“关于变更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主体的函”,告知4号楼的产权所有人已变更成东海公司,承租户应尽早与东海公司重新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新合同将不改变原有主要商业条款。蒋某认为,通开公司与东海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承租的是4号楼的一小部分,该部分为原告租赁权的客体,现4号楼系整体转让,故出租部分与转让部分不属于同一标的物,原告对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