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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主管部门被诉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发布日期:2020-03-26 19:28:47
【案情】
2009年1月29日,某市房产主管部门给基泰公司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2009年10月12日,市房产主管部门以基泰公司1998-2007年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为由,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注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决定。基泰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基泰公司存在不当经营行为并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房产主管部门被诉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性质如何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一种意见认为,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由于法律对注销行政许可未有规定专门程序,故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注销决定并无程序违法,应驳回基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房产主管部门未有告知听证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应撤销其注销决定。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