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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怎么办?
兰玲
最近疫情原因,本律师在家重温了靳东的《精英律师》,里面男一号罗槟的姐姐罗琦离婚后擅自将孩子姓氏从前夫的姓氏改为自己的姓氏。遇到这种情况,另一方配偶能怎么办呢?下面本律师就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擅自变更子女姓氏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文号:[81]法民字第11号)规定:“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婚姻法》(1980年版)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司法判例:
1、薛桂荣与褚彬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湘08民终324号)
法院观点:“请求确认被告单方面修改婚生子姓名和民族成分的行为无效”,因变更登记薛X2的姓名及民族成分的主体系行政机关,变更登记是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行为,且该行为已完成。综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薛X1的诉讼标的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变更登记薛X2姓名及民族成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2、贾飞与盐亭县公安局黑坪派出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川0723行初2号)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载明:“对于离婚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本案中,被告黑坪派出所在案外人汪XX未提交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且未得到原告贾X1的认可的情况下,变更了贾X2的姓名,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提出的撤销被告变更其子贾X2姓名的行政行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盐亭县公安局黑坪派出所将原告贾X1之子的姓名由“贾X2”变更为“胥XX”的行政行为。
律师总结:
本律师认为,在民事诉讼中: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为自己的姓氏,另一方无可奈克,且不能以拒付抚养费姓氏逼迫对方。但离婚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为子女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则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可以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氏。
在行政诉讼中:离婚后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另一方请求法院民事诉讼变更恢复,法院是驳回起诉的。本律师建议以行政诉讼角度请求确认公安机关的变更姓名登记行为违法。根据上述法规可知,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是拒绝办理的;即使隐瞒离婚事实而办理成功的,另一方主张变更回原姓名的,公安机关是应予以恢复。
所以,出现如果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不要局限在民事诉讼中找另一方打官司维权,可以跳出民事走行政诉讼,才能更好地维护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