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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匆忙过世未留下遗嘱, 另一方配偶可以获分多少遗产?
作者:兰玲
最近疫情原因,本律师在家重温了靳东的《精英律师》,里面男一号罗槟的前女友蓝红嫁入豪门,老公却突发心脏病过世,小叔子为了侵吞蓝红老公财产伪造哥哥签字签署很多股权转让协议以实现转移财产,蓝红最后以和解形式化解纠纷。如果遇到类似案例不能和解方式解决,那么法律会保护合法配偶多少遗产分配权呢?下面本律师就该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
一、先确定遗产范围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因为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生产生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范围不能独立于家庭存在,所以可以参考《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规定来界定死者的遗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死亡,其遗产范围为:1、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如未实行分别财产制,则平分,平分后死亡一方应获得的财产。1与2相加即是死者的遗产范围。
二、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蓝红老公过世,在最开始没有提出有遗嘱时,应该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所以,在法定继承下,蓝红、蓝红与老公的婚生女、蓝红老公与前妻的儿子、蓝红的公婆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这些人按人数平均分配遗产。在电视剧中,没有提及蓝红的公婆,可以暂理解已过世,那么只剩下蓝红、蓝红与老公的婚生女、蓝红老公与前妻的儿子三人平均分配死者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蓝红老公假如有非婚生子,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样的法定继承权。但是蓝红的非婚生子是不可以法定继承蓝红老公遗产的。
律师总结:
本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过世未留下遗嘱,另一方配偶可以主张法定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平分死者遗产。本律师提醒注意,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只要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就无法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来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