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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 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订的,双方均有责任,定金悉数奉还。
在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履行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原告二哈、如花系夫妻,2019年8月,原告与被告铁蛋、翠花夫妻协商,就购买被告名下房屋达成初步一致意见。8月7日,二哈通过手机银行向翠花转账19609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写明:“收到原告付来房款定金196099元,总房款4296099元,现已付196099元,还欠4100000元……无论任何一方任何原因均不得反悔,不管任何一方提出反悔,将退回定金三倍作为补偿。”《收条》中还注明双方应于2019年8月签订补充协议。之后,双方因该房屋契税未满2年,对如何承担该部分增值税及房款的具体支付方式等问题发生争议,未如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20年4月,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表示:“房子如果别人需要你们可以处理”。2020年5月,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392198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称,双方在买卖房屋过程中,被告曾明确告知原告,该房屋契税将于2019年10月底满2年,但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后,在查阅被告提供的契税发票时,才发现该房屋的契税要至2021年2月才满2年。之后双方因房屋契税不满2年的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被告既不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契税,也不愿意退还定金。因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答辩称,双方在协商出卖房屋过程中,被告已将购房票据连同其他书面材料提供给了原告,可以推定原告知晓房屋全部情况。是原告提出房屋契税未满2年,须缴纳的契税过高,所以一直不愿意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在此过程中,被告多次询问原告是否有购房意愿,原告均未明确表态,期间,虽有其他购房者向被告出高价购房,但被告均未敢擅自出售。直至2020年4月,原告如花在微信中回复称“房子如果别人需要你们可以处理”,自己才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被告认为,双方未能成功签订购房合同,是原告反悔不愿购买房屋,违反诚信原则导致,所以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相关法条解析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由承担给付责任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用于担保的货币。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带有担保及处罚性质,是对订立合同各方的一种约束,能起到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市场的作用。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一方的权利义务是按约定支付定金及在对方违约后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承担违约金。收受定金一方的权利义务是要求对方按约定支付定金,并按主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最终判决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是为了保证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后双方因房屋买卖合同具体事项产生较大争议,且涉案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已丧失。从在案证据来看,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方违约,对于未能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存在一定责任,故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也未支持被告不返还定金的答辩意见。经过综合考量,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196099元,既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符合人们对交易规则的朴素认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给付被告定金后,因房屋契税未满,双方对如何承担该部分增值税及房款的具体支付方式等问题发生争议,最终未能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综合全案分析,原告2020年4月3日的微信已向被告表明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的行为也视为认可了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要求,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针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392198元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被告违约,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96099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馨提醒您:遇到房屋纠纷一定要稳住情绪,收集自己有利的证据同时,应第一时间找相关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