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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出售婚前的房产用于新购住房,还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另一个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最容易在财产分割问题中出现纠纷的就是房产纠纷。由于有关房屋的购买情况千差万别,导致法律也无法列举出在各种各样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并针对政策进行解决。真是清官难断家务!那如果遇到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到底该怎么做呢?
这位男士结婚已经5年。婚后,其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出售,获得卖房款320万元后,又加上婚后积攒的80万元,共计400万元在某区打算购买了一套面积稍大的房产。但该房屋仍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现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这位男士与妻子正在协议离婚。然而,对于该房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却发生了争执。
这位男士认为:该房屋的取得是以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屋换购来的,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又添加了80万元,但这笔钱也是自己的工资,与女方无关。所以该房屋全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针对男方的观点,女方则认为:该房屋是在婚后购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自己有权分得房屋的一半价值。
针对男方和女方的观点,万典律师这里认为双方都有不对的地方
1、在男方的观点中有一个明显的错误,男方婚后工资收入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在婚姻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2、女方的观点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虽然房屋购买于婚后,但绝大部分购房资金来源于男方出售婚前个人房屋所得。对于这部分资金,男方并没有赠予给女方的意思,故这部分财产转化为后续所购买的房屋后,其性质不变,仍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其实双方可以进行财产约定,民法典 第1065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1062、1063条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针对上述案件中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后购买了现有房屋。对于此种房屋在离婚时又应该如何分割呢?
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运用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即公平原则。具体办法是:将该房屋按照男方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卖房款与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计算出比例,然后以该比例划分出争议房屋中这两部分的价值。最后除了将婚后出资部分的价值作为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其余部分划归男方个人所有。听起来有点烧脑,但夫妻本是同林鸟,非要分个明明白白清清楚楚那也只能如此了,
这里万典律师还是提醒大家
不要动不动就离婚,茫茫人海能遇到彼此是一种缘分,如果实在要离,针对复杂的财产关系还是建议去找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帮助方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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