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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0-03-27 17:15:28
买卖双方在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情况下所签房屋买卖合同,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标签:房屋买卖|无证房屋|管理性规范|效力性规范
案情简介:2009年,马某通过中介购买赵某房屋,约定小区统一办理权属登记时再过户。2012年,马某诉请过户,赵某称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①赵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实质上的处分权,房屋买卖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马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赵某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但该法相关规定一般认为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属决定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②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售房合同,并约定赵某办好涉案房屋权属证书后,由赵某协助中介公司将该房屋权属证书办至马某名下,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合同签订后,马某已履行支付房款义务,赵某亦于合同签订后将房屋交付给马某实际使用,且马某起诉时,案涉房屋已具备办理权属证书条件,判决赵某协助马某办理过户手续。
实务要点:买卖双方在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情况下所签房屋买卖合同,虽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江苏扬州邗江区法院(2012)扬邗民初字第0154号“马某与赵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马金芳诉赵年霞等在未取得权属证书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有效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02/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