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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对小区规划内容虚假宣传,被判赔偿之情形
开发商对小区规划内容作不实宣传,致使购房人产生误解,客观上对其签约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商应相应赔偿。
标签:房屋买卖|售房广告|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2003年,开发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及发放的宣传彩页均称对旁边36亩钓鱼台水塘有使用权。2006年,马某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得知开发商只是短期租赁前述水塘,且水塘要被改造为马路,马某以其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为由诉请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在钓鱼台水塘未纳入项目选址红线范围情况下,通过接受媒体采访、发放小区宣传彩页等行为作了不实宣传,对水塘权属未向马某作出足够说明。同时,开发公司利用租赁方式取得水塘短期使用权,致使马某对水塘是否属于小区范围产生误解,客观上对其订立买卖合同及确定房屋价格产生了重大影响。另外,现开发公司未取得水塘使用权,紧邻小区的部分水塘已被修建为马路,这种环境的改变,致使马某居住、生活品质下降,开发公司该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对马某权益造成了损害,开发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②结合马某购买房屋时的单价及小区房价,综合考虑环境改变对马某生活造成的影响,酌定开发公司按马某所购买房屋总价款的5%承担赔偿责任。因小区业主购买房屋时间跨度较大,同一楼层、同一方位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单价并不一致,故对于房屋差价无法进行精确确定,且法院在确定开发公司赔偿马某损失标准时,已结合马某购买房屋时单价及小区房价,并综合考虑了环境改变对马某生活造成的影响,且已考虑了可能存在的房屋差价问题,故对于马某要求开发公司按220元/平方米价格退还房屋差价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开发公司赔偿马某1.5万余元。
实务要点:开发商通过接受媒体采访、发放小区宣传彩页等行为对小区规划内容作不实宣传,致使购房人产生误解,客观上对其订立买卖合同及确定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宿迁中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478号“马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马文荣诉宿迁鸿意地产公司因虚假宣传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01/4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