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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为无效合同。
发布日期:2020-03-31 01:07:08
未经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为无效合同。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案件来源: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与中房集团山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科远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