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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强拆案
浙江金华:力证强拆合法,镇政府拿出危房证据!结果还不是败诉,责令赔偿!
因举报邻居,自家遭遇强拆
俞先生是来自浙江金华普通农村的老农民,家里有两处房屋均被政府强拆。事情是这样的:因俞先生向镇政府举报邻居违法建设房屋,结果,政府的工作人员威胁说如果再告就拆了你家。结果没想到镇政府真的强拆其房屋。
此前一处房屋遭强拆已经被法院确认镇政府违法。 本案中房屋产权人为俞先生父亲,但自其父亲去世以后,涉案房屋一直是俞先生管理使用。
强拆之时,俞先生的女儿被政府工作人员直接控制,还没来得及转移室内财产,屋子已经成为废墟一片。因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女儿还被行政拘留了4天。
发生这样的事情以后,俞先生就想着要找专业律师维权。后来打听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和王玲律师在金华代理的不少强拆案件都胜诉了。决定委托二位律师来代理此案。
律师介入,理清案情
听完俞先生的遭遇以后,律师认为从程序上讲:强拆房屋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镇政府强拆之前没有经过任何的公告,也没有催告,更没有保障俞先生的救济权利。直接强拆违反了法定程序。虽然镇政府对危险房屋负有监管职责,但是对危房的处理要依照法律规定,并遵循法定程序。决定起诉以后,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被告2018年5月11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兰溪市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将原告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
3、责令赔偿原告被拆除房屋室内装修费用 XX元,其他损失XX元。
拿出危房证据,政府败诉!
庭审中,为了胜诉,镇政府向村主任借章并出具说明,房屋为俞父夫妻共有,其年久失修属于危房。俞先生不是适格的原告!然而,俞父在70年代已经将房子分给俞先生,俞先生手中有土地证为证据。
法院认为:一、镇政府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属危房且必须拆除的情况下,直接决定强制拆除,依据不足。而且涉案房屋确属危房,且因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拆除,被告也应当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作出处理决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方可组织拆除。被告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履行任何程序,不仅无事实依据,也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二、根据公证视频,涉案房屋年份久远,结构存在破损,对于原告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房屋价值未予确认,对赔偿事项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被告根据被拆房屋相应价值,依法予以赔偿。
三、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尚有屋内物品因拆除行为受损,对原告诉请要求赔偿屋内物品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俞XX赔偿。
附: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