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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被撤销,补偿标准达满意

发布日期:2020-04-01 17:19:01

委托人】:高先生等人

【案件代理人】:刘磊、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正阳县人民政府

【被告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31日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皮件厂区及慎水供销社家属院和南街居委会辖区内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进行征收,高先生等人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因在法定期限内政府与高先生等人未能就补偿数额达成协议,于2015年12月29日正阳县人民政府针对高先生等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高先生等人认为《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补偿标准不合理、不合法,其多次找政府沟通未能解决实际问题。高先生等人并没有像其他被征收人一样,四处上访或者用暴力抵抗征收,等着6个月过后政府将合法强拆房屋,高先生等人有维权意识,自拟复议申请书,依法向驻马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没有律师的帮助,自己提起复议申请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未得到驻马店市政府的认可,复议结果维持了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高先生等人意识到这一点,决定聘请律师帮助其维权。



时间紧迫,诉两级政府

      高先生等人慕名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意识到时间的紧迫性,在与高先生等人剖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高某等人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聘请万典律师帮助维权。因高先生等人已经就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收到复议决定后仅有15日的诉讼时效,而高先生等人找到律师时,仅剩下几天的诉讼时效。万典律师刘磊、王玲接手案件后,通过相关的调查取证,认真研究案件,决定以正阳县人民政府、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两机关为被告,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一作出的补偿决定及被告二作出的复议决定。

律师积极维权,最终胜诉

       两位律师积极努力做了大量工作,并就被告一向法院提交的37项证据及被告二提交的10项证据,认真研究分析,为案件开庭做了充分的准备。于2016年4月28日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政府主动协商获得合理补偿

     高先生等人拿到胜诉判决的后,政府主动联系高先生等人,希望能够协商解决安置补偿问题,高先生等人询问律师的意见,并结合实际问题,与政府多次协商后,陆续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短短七、八个月的时间,律师用智慧、用实力给当事人争取到一份份满意答卷,获得合理的补偿。

律师提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处于弱势群体被征收人,但是你对房屋的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是争取合理补偿的重要筹码,相反房屋被强拆,案件将变得非常被动,所以在拆迁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房子,一旦发现行政机关有强拆的动机、应当立即提起诉讼,维护权益,行政诉讼因为要起诉行政机关,其专业性程度、复杂程度都远在民事诉讼之上,起诉之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造成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