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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0-04-09 10:20:02
国法函(2000)25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上述规定,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200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