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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可以反悔吗?
房产在一个家庭中,一般算是比较大价值的财产了,所以,也成为离婚财产分割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内容。杭州离婚律师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同样也经常办理这样的案子。其中一部分是涉及到婚内夫妻共同房产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这样的约定,法律上会支持吗?对这个约定可以反悔吗?离婚时是不是还可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有这样一个案子,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后来,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只归女方个人所有。
后来,感情劈裂,女方要离婚,并请求法院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将房产判归女方个人所有。
男方不同意。
男方认为房子是夫妻共有的,双方将房产约定为女方个人所有,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前,男方可以反悔。所以,房子还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对半分割。
虽然我国法律的确规定了出赠人在赠与完成之前可以反悔,但是男方在本案中引用赠与的法律规定是不对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双方用协议的形式将房产约定为女方个人所有,男方放弃了共有权利,而不是将男方个人财产约定给另一方,所以,男方的行为不是赠与行为,而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夫妻财产约定,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签字,不去公证也是有效的,且不能反悔撤销。
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只是放弃共有人身份而约定全部房屋归对方所有的,这种约定便属于夫妻财产协议。民法典赋予夫妻财产协议很强的法律效力,只要协议达成,放弃产权的一方就不能反悔。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的财产,属于赠予行为,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出赠人是可以反悔的。如果想避免这种情况产生纠纷,请及时办理过户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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