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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拆迁案:房屋被违建,连发三道“金牌令”!案件将如何反转?
山东菏泽拆迁案:房屋被违建,连发三道“金牌令”!案件将如何反转?
在万典律师办理的拆迁案件中:很多老百姓的房屋被强拆之前,并没有下达相应的文书,即催告书,因此,不少的强拆案件因程序违法,导致征收部门败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作为征收方的行政部门行为也越来越规范。本案的当事人房屋在强拆之前,不仅收到限拆通知书,而且催告书,强拆决定书都收到了。连发三道文书,程序上完善了不少,那么,本案的结果会怎么样?
原告:杨XX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 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 雪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鄄城县综合执法局
案情简介
连发三道“金牌令”
2016年,杨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2016年5月5日,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山东某评估公司对杨先生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房屋估价结果。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没有将杨X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因对征收部门确定的补偿标准不满意,补偿标准实在太低。杨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拆迁协议。
后鄄城县综合执法局为配合征收方的拆迁工作,仅凭街道办事处的一纸证明,认定杨XX的房屋为违法建筑,2019年3月15日直接向杨先生下达限拆通知书。杨先生一家人非常纳闷,一直居住的房屋怎么偏偏在此时成为了违建。
3月26日,下达了《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来又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连下三道文书,逼迫杨先生签定协议。紧接着,直接强拆了杨先生的房屋。
万典拆迁律师介入
此时,杨先生已经手无足措,经过朋友的介绍,杨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卫洲、康静律师代理此案,本案庭审时,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康静律师、潘雪(实习)律师出庭应诉。
三位律师了解案情以后认为:杨先生的房屋不是违建,综合执法局很明显想要通过认定违建的方式来降低补偿,从而逼迫杨先生作出退让。
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原告的房屋依法不属于违法建筑,被告作出被诉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房屋建设于2010年,房屋位于乡村规划区,建设当时经过所在村委会同意,且房屋建设于自身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上,结合当地农村宅基地建房现状,未有相关部门要求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而本案即符合这一情况,且建房时山东省并未对宅基地上建房作出明确禁止性规范,因此,原告房屋依法不属于违法建筑。另外,涉案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中鄄城县人民政府已经将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并进行了评估,因此,涉案涉案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综上,被告以原告房屋不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为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依据明显错误。
其次,被告作出限拆通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一、被告作出《限拆通知书》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被告提出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但其却根本未能调查清楚原告房屋的建设时间这一基本问题,而唯一的街道办证明根本不能达到证明原告房屋建设时间的证明目的,因此,很明显,被告作出被诉行为前,并未依法进行调查,相关基础事实并不清楚,在此情况下,被告即作出被诉行为认定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明显违法。
二、被告作出《限拆通知书》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作出被诉行为,称采取的是“张贴在原告家门上”的留置送达方式,但是,被告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所谓的留置送达的方式,明显不具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由此也导致涉案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未能依法告知,原告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未能依法行使,程序严重违法。
三道“金牌令”均违法
最后,经过向人民法院起诉,《限拆通知书》被撤销。因此,《强拆决定书》就失去了合法的基础。但鉴于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该决定已经没有实际可撤销的内容,被告作出的强拆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而强拆行为因为《限拆通知书》《强拆决定书》的违法亦失去了合法的基础,最后强拆行为也被确认违法。
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