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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企业拆迁 如何进行安置
发布日期:2020-03-26 15:41:02
【山西阳泉】市郊 XX 厂诉阳泉市郊区人民
政府补偿安置纠纷
一、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为山西阳泉市郊区 XX 厂,原告代理律师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
卫洲律师、刘云刚实习律师。本案被告为山西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
本案起因为被告违法征收原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原告(被征收土地使
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是位于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的一家经营材料的小企
业,法定代表人为靳某某,该企业用地为集体土地并依法持有相应的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证。2018 年 6 月份,该厂直接收到当地政府部门作出的《拆迁告知书》、
《补偿方案》。在作出《拆迁告知书》之前当地政府部门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
告,《补偿方案》也未依法作出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该厂房法定代表人靳总
因之前 2010 年一起厂房拆迁案件由万典律师事务所的王卫洲律师成功维权,这
一次靳总决定再次聘请万典律师维护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和刘云刚实习律师听完靳总
的陈述,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马上申请信息公开,并发现市郊区人民政府拆
迁超越职权,而且此次征地没有征地公告,补偿方案没有征求农民意见,补偿安
置方案的作出严重违法。故 2018 年 8 月 30 日,万典律师王卫洲、刘云刚律师以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补偿安置方案。2018 年 12 月 26 日,太原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G239 线阳泉郊区
过境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违法。
二、裁判理由
在庭审过程中,万典律师指出了被告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以下重大违法之处:
1.被告实施征地拆迁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属于超越职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
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
定,本案被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决定实施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其行为明显
属于超越职权、未批先征,明显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没有履行任何程序,应予撤销。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规定,征收土
地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没有履行任
何程序,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其直接作出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对原告组织实施土
地征收和搬迁安置补偿,明显违反最基础的法定程序,属于严重违法,应当依法
予以撤销。
3.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均明显违法,没有任何依据。
该方案未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郊区政府在实际的征收土地和拆迁
安置补偿过程中,却越权按照该方案组织实施了征地拆迁工作,侵犯了原告的经
营自主权,已经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产生了重大实质影响。
4.被诉方案侵犯了原告的自主经营权,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复议、
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其中(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该方案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原告可以就被告作
出的该方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前置案件。
5.本案被告适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
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
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被告阳泉市郊区政府组建 G239 阳泉市郊区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
指挥部,因该机构属于临时机构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故应当由阳泉市郊区政
府作为被告。
综上,被告所作被诉补偿方案严重违法。
经过一审法庭审理认为:涉案工程为提供相关的审批手续,被告就下发相关
的《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但由于该工程具有社会
公益属性,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确认违法。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 G239 改线工程未办理农用地转
用征收手续,被诉《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由于 G239 改线工
程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阳泉市
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G239 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征地搬迁安
置补偿方案》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