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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强拆案:征收范围内,屡次偷拆,均不承认,高院推定征

发布日期:2020-03-26 15:45:42

安徽蚌埠强拆案:征收范围内,屡次偷拆,均不承认,高院推定征收方为强拆主体!

原告:周XX  刘XX  梁XX   芦XX

代理人: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会区人民政府

偷拆拒不承认,律师介入

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8号房屋征收决定,周女士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以内。房屋既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也有自建的简易房。为了完成征收,征收方试图偷拆房屋,从而降低补偿。

因周女士等人拒签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用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的方式来逼迫拆迁。2018年4月16日,征收方直接将自建房屋拆除,并使得合法产权的房屋也受到损坏。幸亏周女士等人证据意识比较强,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同时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冯凯二位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位律师认为,征收方还会继续强拆,建议周女士等人一方面启动诉讼程序,另一方面要多关注,征收方通常趁夜间无人时偷拆,事后拒不承认强拆。

2018年10月19日,禹会区政府工作人员孙XX带领挖掘机欲再次对周女士房屋进行偷拆,孙XX等人方欲离开偷拆现场,被周女士发现。

经过分析,推定适格被告

二位律师通过一系列的分析,认为4月16日偷拆房屋的主体为禹会区政府

1.通过周XX的(2017)皖03行初93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及禹会区人民政府答辩状、刘XX的(2017)皖03行初94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及禹会区人民政府答辩状,能够认定,偷拆后据不承认强制拆除行为是禹会区人民政府一贯做法,但最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做出合理判断:依法确认禹会区人民府为强制拆除行为主体,并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2019)皖行终517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认定本案禹会区政府被告主体适格。

禹会区政府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禹征(2015)8号房屋征收决定,上诉人周X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该房屋三楼自建房已被拆除,其他部分亦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因此前并无任何机关向周XX送达过相关拆除房屋的法律文书,此后亦无任何机关自认该房屋系其拆除。

3.在房屋强制拆除案件中,原告应当对适格被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本案中,被告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原则上推定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强制拆除机关。除非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有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确属其他相关部门所为。

本案中推定禹会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除非禹会区政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系其他主体所为,而非其组织实施,否则,应认定其为本案适格被告,如此才能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结果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周女士等人不满,继续上诉。

人民法院采纳了二位律师的观点认为:禹会区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8号房屋征收决定,上诉人周X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涉案房屋拆除时,周X不在现场,要求其举证证明该房屋是何主体拆除不符合实际,故上诉人周X以涉案房屋征收机关禹会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除非除非禹会区政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系其他主体所为,而非其组织实施,否则,应认定其为本案适格被告,如此才能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不当。

裁定:

一、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行初10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