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郯城拆迁案:“村民自治”决定强拆房屋?法院说违法了!
原告:李先生
李先生来自山东省郯城县X镇X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2018年2月份以来,郯城县X镇人民政府因“郯城县X镇人民政府X社区建设项目”要征收房屋,涉案房屋位于该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之内。
因李先生认为该土地房屋征收没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且征收程序违法,一直没有与拆迁方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10月5日,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严重影响了李先生的日常生活,并造成室内物品毁损。李先生为此非常生气,决定起诉政府。但是有感觉于自身对拆迁法律知识不懂,决定委托专业律师。经过朋友介绍,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夏涛律师介入本案。一、根据《宪法》《物权法》规定,原告的房屋建设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属于原告的私人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被告如果要征收原告房屋,也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给予原告补偿,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得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强拆的方式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应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没有申请法院执行,而是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房屋,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法,应确认其违法。《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告在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原告履行义务。但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要强制执行其房屋的催告书,所以在程序上也应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四、被告征收土地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没有依法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征收程序违法,强拆原告房屋缺乏法律依据。镇政府提供涉案房屋为村委会拆除的证据,认为强拆行为与被告无关。并认为:村委会强拆房屋为村民自治事项。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镇政府不得干预村民自治事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即使根据全体村民的自治意见,需要实施社区搬迁或旧村改造,也无权拆除原告房屋。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李xx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1.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就推定上诉人实施了拆迁行为,属于适用法律不当2.原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权责关系,将村民自治决定的事项认定为上诉人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房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关于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房屋主体的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华埠社区的建设主体系上诉人XX镇政府,且被上诉人的房屋阻碍了社区建设,据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房屋的实施主体。2.关于拆除被上诉人房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上诉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和依据,应视为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因被上诉人的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