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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征收案:无证房不是违建,律师给力还击,捍卫权益!

发布日期:2020-03-26 16:05:26

湖南征收案:无证房不是违建,律师给力还击,捍卫权益!

原告:胡先生

代理律师:夏涛  吕磊(实习)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XX县XX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征收前期,调查确定合法

胡先生家住湖南省的小县城,在国有土地上拥有合法居住的房屋。2017年10月18日,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决定要征收胡先生所在的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胡先生部分房屋有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部门入户调查认定和处理了部分没证房屋,并在补偿决定书中确认其合法。

当补偿方案下来时,胡先生一看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发现实在太低,因而不同意实施征收,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结果,征收部门直接下达征收补偿决定。

不签协议,等来限拆通知

不久胡先生收到了《限拆通知书》,当地街道办事处称胡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紧接着,胡先生的房屋就遭到了强拆。

为此,胡先生经人介绍,不远千里,来到北京找专业拆迁律师。咨询了几家,并通过对比,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夏涛律师、吕磊(实习)律师介入此案。二位律师发现此次的征收不合法,认定违法建筑实施拆迁更是滥用职权,经过周密商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介入,推翻违建之说

律师认为:

一、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原告部分房屋手续不全因特殊原因造成,不属于违法建筑。

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房屋,并不是没有相关证件、证件不齐就一定是违章建筑,能进行补办手续的应当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原告房屋有房产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合法建筑。其部分房屋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这类建筑根据我国一贯的房屋拆迁政策属于合法。

二、被告下发限期拆除通知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建筑,但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原告在2000年购买房屋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怎么可能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三、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被告也不具有下发限拆通知的主体资格。

按照《国务院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因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故该行为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处理,被告并不具有集中行使城市行政处罚的权限,也不具有代替规划部门行使限期拆除的职权,故被告所做《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行为是超越职权,是无效的。

四、征收项目启动后才以违法建筑为由下发限拆通知,执法目的不当,应予撤销。

临澧县人民政府和被告对原告涉案建筑无证部分房屋长期未予有效管理、整改,直至征收项目启动以后并且下发补偿决定认定合法以后才以违法建筑为由下发限拆通知实施拆除,执法目的不当,应予撤销。

然而,街道办事处以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有权对违法建筑拆除。并且认为没有超越权限且具有主体资格,于法有据,合法合理。

法院审理,确认强拆违法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被告未提交任何: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行使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职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据此,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认定,而本案被告未经过任何调查取证后直接认定讼争房屋为违章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釆取査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该规定强调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以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为前置要件。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缺乏合法依据。

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情形,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属于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情形,应当确认违法。最终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XX县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胡XX所主张的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附:湖南省澧县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