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棚户区改造未签协议没拿补偿,房屋却被强拆,怎么办?
原告
乔某某
委托代理人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棚户区改造,开发公司拆迁
原告乔先生系山东省莱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7年因政府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将乔先生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2017年9月6日,莱阳市人民政府授权被告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交由莱阳市某开发公司负责实施。
没签协议没拿补偿房屋被强拆
2018年6月18日,在乔先生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没有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拆迁公司组织人员将乔先生房屋强制拆除。
随后乔先生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并委托其代理此次强拆案件。陈律师分析案情后,认定此次强拆被告主体应为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于是和乔先生来到了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并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均辩称,此次强拆行为由开发公司所为,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
但陈海峰律师认为,本案中棚户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其实施过程中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开发公司是受被告委托实施拆迁,因此二被告应当对原告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经过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国务院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基本原则2项规定,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回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涉案棚户区改造属于莱阳市人民政府主导项目,委托由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具体实施。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照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通过购买服务协议方式由莱阳市某开发公司实施改造项目服务,开发公司将其中拆除集体土地上建筑物通过协议由莱阳市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实施,棚户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其实施过程中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开发公司的拆除行为属于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实施的,被告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原告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2017年11月17日被告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报请的《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中(西)吉成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方案的批复来看,被告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是涉案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涉案改造所在地村委会属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委托实施主体。被告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承担责任。
胜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18日强制拆除原告乔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