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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0-04-02 18:36:37

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如何维权?


近日,县政府在我村贴出公告,要在近期征收我村的土地修建高速公路。但我们认为公告中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不公平。请问,农民对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农民有否决权吗?

1、农民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没有否决权。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根据这一规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必经程序,而公告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听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但是,法律没有赋予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否决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虽然可以向政府提出,但最终的决定权还在政府手里。

但是,不能因为没有否决权就放弃或者忽视自己的表达权。如果认为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公平、不合理,应当提出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根据基本的政治伦理,人民政府就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如果农民提出的意见公平、合理,任何政府都没有理由加以拒绝。

 

2、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能不能复议呢?

首先,征地补偿是国家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而给与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它是由征地这一行政行为引发的,属于行政补偿范畴。

其次,征地补偿争议的双方,一方是实施征地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一方是土地权利人,前者是享有确认补偿对象、解释补偿标准等单方面特权的管理者,后者是仅有配合与服从义务的被管理者,争议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再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看,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虽然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听取土地权利人的意见,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最终确定不是争议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而是由市、县政府单方面确定的,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而且,经市、县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经送达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具有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具有确定力,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有关规定。

从以上三个特点不难看出,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土地权利人对于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的争议,是行政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看,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具有行政属性。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既是行政行为,且该行为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产生必然的、直接的影响,是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权利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该如何维权?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实际上,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被征收人一旦认为方案不合理,应当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的寻找方案的违法之处以达到及时维护权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