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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征收补偿不合理,万典律师维权终撤销补偿决定!
广西贺州:征收补偿不合理,万典律师维权终撤销补偿决定!
原告:
黄某某 梁某某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
导读: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决定公布后,征地拆迁即正式开始,如果不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征收方则会作出补偿决定,被拆迁人此时将处于被动地位。补偿决定作出后若想撤销,被拆迁人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认定补偿决定违法方可撤销。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梁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xx号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6月15日,贺州市人民政府为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作出(2018)53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贺州××南段东侧项目用地红线调整图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被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的房屋处于被征收范围内。因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的补偿未达成协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3日向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告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聘请律师来维权。黄某某和梁某某夫妻二人经过多方面打听咨询,了解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广西办理了不少的征地拆迁案件,经过上网调查发现,万典律师曾经办理的案件与自己的案件极其相似,于是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姜泉律师代理本案。姜泉律师经过调查,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撤销。
律师意见
万典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应当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确定的价格评估机构的程序和方式明显违法,评估机构没有到原告房屋实地丈量,评估结果没有依法送达原告,估价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也是违法、无效的,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被告在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违反上述规定,并没有让原告协商选定。
2、被告在补偿决定中所述的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也从来没有派人到原告家进行过房屋测量和评估,被告依据原告不知情的评估报告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明显属于违法。
3、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具备本次房屋征收的评估资质,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二、对于被征收房屋没有进行调查登记和公示,致使补偿决定数据严重错误,补偿决定书对原告房屋数据认定错误,并且房屋为两位原告共同所有,并不是黄秀玲单独所有。该房屋补偿决定书中关于原告房屋的基本内容与原告房屋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本案中,被告没有履行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和公示,致使征收补偿决定中原告房屋基本数据与补偿决定认定的数据存在巨大的差异,该补偿决定明显与事实不符,对被征收房屋的认定情况存在严重错误。
三、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并且仅仅提供货币补偿,违反法律规定。
征收补偿没有按照类似房地产进行补偿和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此次征收如果按照被告提供的补偿标准会导致原告居住水平将严重下降,并且没有提供置换房屋,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四、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未能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实施存在隐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次征收补偿费用未能“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补偿标准违反了征收条例的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其制定补偿方案不征求公众意见,自行决定而造成的与事实、与法律的严重矛盾。原告认为被告资金证明不符合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要求,资金证明不能采信。
五、被告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没有告知听证权利亦没有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次房屋征收,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公示,没有征求意见及修改。同时被告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有听证的权利,也没有组织召开听证。原告认为这明显侵犯被征收人发表意见及听证权利,征收程序明显违法,不具备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不能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原告选择。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深圳市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选定的。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将房地产征价报告送达给原告。因此,被告2019年5月13日向原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3日向原告黄某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通过诉讼,最终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书》,黄某某和梁某某夫妻二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万典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类似征收拆迁情况,不要害怕,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法律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由于房屋征收过程对专业知识和专业程序的要求,建议您委托专业拆迁律师,这样才能以最低的成本和最高的把握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