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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经典案例:补偿这么低,全因评估出现陷阱!

发布日期:2020-03-26 16:20:12

 

被征收人从盼着拆迁到现在害怕拆迁,大部分是因为拿到的补偿过低,不足以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然而造成补偿如此之低,很可能出现在评估上。在征地拆迁领域,房屋征收决定很大程度上依据评估结果补偿被征收人。为此,只有合法公正全面的评估,才能达到满意的补偿。在万典律师办理的这么多案件中,评估都出现哪些陷阱呢?以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千万不要掉进这些陷阱中!

先选择评估,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原告:张XX

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先生房屋位于庆云县XX家属院,因棚户区改造被列入征收范围。此次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违法,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41017日,《庆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张先生五日内,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腾空房屋。

在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上,2014331日及201445日,庆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先后公布《关于庆云县职专南片区房屋征收协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和《关于选定庆云县职专南片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但直到2014430日被告庆云县人民政府才发布《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县职专南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庆政发(20146号),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和选定结果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尚未正式确定被征收人范围的前提下选定了评估机构。

评估报告过期

河北沧州

原告:王XX

代理律师:刘磊  王玲  韩雷永(实习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系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居民,拥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2016413日,运河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王XX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6年415日,沧州市中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被选为明珠片区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同年5月22日,该评估机构对王XX的房屋作出了沧州中信评(2016)第08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本评估报告所示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2016413日的市场价格

2017年930日,运河区政府作出(2017)运政征补字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中的补偿价格采用的是2016522日沧州市中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作评估报价中的价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此,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930日作出004号征收补偿决定,而该决定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系2016522日出具,已经超过估价报告一年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