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无证房被按照“违法建筑”强拆,打赢官司无赔偿?且看律师破局
未经登记建筑被扣上“违法建筑”帽子强拆,打赢官司无赔偿?
律师精心谋划巧破局
原告:李XX 李XX
代理律师:陈海峰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政府
2014年漯河市政府郾城区政府作出XX号房屋征收通告,李xx等人的房屋都位于征收范围以内,因为补偿标准存在较大争议,李xx一直不同意前签订协议,2018年11月28日,当地政府部门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将李xx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李xx眼看着自己的房屋被强拆但是没有任何办法,只能悄悄拿出手机拍下强拆现场的照片,照片上显现拆除现场有公安局、郾城区司法局等人员在场。
事发之后,李xx等人找政府反映,但郾城区政府根本不承认强拆之事,区政府、街道办都说是郾城区住建局强拆的,而且理由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这一下李xx慌了,因为李xx的房屋因为历史原因确属手续不全,但这房子住了好几十年怎么能成立违法建筑?
现在摆在李先生面前是一次艰难的选择,如果按照违法建筑对待,那么岂不是一分钱补偿都没有了,是接受原有的补偿标准主动找征收方妥协?还是打官司维权?
经过反复考虑,李xx等人决定起诉政府维护权益,经过多方打听,他们知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当地的成功案例很多,口碑不错,于是他们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承陈海峰律师主办本案、实习律师苗莎莎作为助理协助办理本案。
此致摆在陈律师和苗律师面前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1、如何证明区政府是幕后组织者?因为行政诉讼中被告适格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现在区政府不承认,而且拿住建局作为挡箭牌,原告的照片上又没有显示区政府的工作人员。
2、如何为李xx等人推翻违法建筑这个帽子?区政府主张这是住建局强拆违法建筑,这本是以拆违代拆迁,但是问题是李xx等人的房屋既没有土地证也没有房产证。
3、如何将强拆行为确认为违法行为?这个问题如果仅仅从强拆程序上来打其实不难,但难的是仅仅证明程序违法解决不了问题,万典律师向来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办案目的,而不追求形式上的胜诉。
经过研讨两位律师认为:1、公安司法人员都在强拆现场,仅仅城建局是无权调动这些部门进行拆除活动的、这起强拆应该时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各单位实施;从原因上来讲,征收属于区政府的决定和需要;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拆除现场有公安局、郾城区司法局等人员在场,明显了是区政府统一安排的;从行为结果上来说,强拆行为客观完成了区政府的征收工作目的,区政府从中受益。
因此,律师决定起诉区政府,因为起区政府强拆属于征收补偿纠纷的范围,打赢官司可以依法索赔;如果是建设局强拆就成了违法建筑行政执法的案件,即使打赢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其次告政府在中级法院,告住建局在基层法院。
法庭上,区政府一直主张李xx的房屋是违建,城建局依法拆除的,不是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该驳回起诉。
原告方律师认为:1、区政府这是一直拿郾城区城乡建设局作为挡箭牌,是其规避责任的一种手段2、李xx等人房屋系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结合当地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村民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或者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和政府管理的综合因素造成的,系因历史原因,不应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尤其是原告之一的房屋,建房时甚至办理了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建房手续而言,已经可以说是相当完善了。依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最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而区政府没有经过调查、登记、认定为违建的情况下,直接强拆房屋违法。
经过法庭审理,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区政府时本案集体土地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体,区政府对于征收范围以内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征收程序安置补偿。但是区政府未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批复并责令城建局以违建为由对已在征收范围以内的房屋拆除,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最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判决确认郾城区人民政府在2018年11月28日对原告李xx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因房屋征收引发的强拆行为,区政府组织住建局等单位强制拆除后,对外称是住建局拆违法建筑,如果起诉住建局则案件属于违法建筑执法的范畴,即使胜诉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故必须抛开住建局这个单位; 律师办理此案时,剥茧抽丝,将区政府作为被告使本案重新回到房屋征收的范畴之中,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区政府为强拆主体,原告达到诉讼目的,且打掉了了“违法建筑”这个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