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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江苏企业征收案:将企业房产补偿给个人,复议机关撤销《房屋征
申请人:周XX
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邳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来自江苏徐州的周先生,风尘仆仆,不远千里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帮助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来周先生遇到了征收难题:2018年邳州市政府对索家村一期(城关五区)地块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周先生的合法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周先生认为此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房屋征收程序不合法,所以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协议。
结果:2019年8月9日,邳州市政府直接向周XX作出邳房补决字[2019]第03号《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
律师介入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以及现有的材料,发现该厂房所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名字都为邳州市XX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但是补偿决定上却将产权认定为周XX个人。
为此,三位律师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决定通过复议先撤销他。
本案中,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做出补偿决定基本认定事实不清。
1.申请人为具有营业执照的法人,所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名字都为邳州市XX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没有进行实际的调查工作,将申请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公司以个人名义作出补偿决定,明显没有履行征地之前的调查、确认工作。
2.原告房屋属商业性质未予认定,补偿决定没有停产停业损失。此次征收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二、涉案房屋征收程序存在严重违法问题,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合法,不合理。
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此次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有诸多程序不合法,实体不合法问题比较明显,补偿安置未能落实,补偿明显不合理。
三、补偿决定的先决条件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但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被申请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没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没有经过科学论证。
(二)本次房屋征收所确定补偿方案不合理,没有依法征求公众意见,且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有听证权利。
(三)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征求公众意见,未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四)补偿决定欠缺重要内容,比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等
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决定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的事项,无法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的合法权益。
四、涉案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立项、选址、规划、环评等手续,被告直接进行征收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进行房屋征收,但未能提供涉案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涉案项目未依法进行立项、选址、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直接作出征收决定,严重违法。
评估违法,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均违法......
期间,由于本案复杂,复议机关决定延期审理。最后经过两个月时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终于被撤销。
附:徐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