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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战者无赫赫之功--青海西宁市某宾馆携手万典律师,多管齐下,顺利解决拆迁

发布日期:2020-04-03 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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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则无征收,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我国法律坚持并明确了征收与补偿的同时性,禁止只征收不补偿或低补偿。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一级政府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的规定,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作出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也提出,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基本案情】

委托人系青海省西宁市某区房屋所有权人,依靠微薄的宾馆收入,供应4个子女上学。因该房屋被区人民政府纳入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该项目严重影响了委托人的生产、生活,征收部门一直未能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行政机关以断路、打算强拆等理由,逼迫当事人签订协议,委托人被逼无奈,经多方了解,打听到万典冯凯律师在青海打过很多官司,胜诉率很高,办理案件效果很好,故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为维权,所里安排经验丰富的冯凯副主任律师主办、刘云刚(实习)律师协办本案。

【第一回合】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不答复,万典律师小试牛刀获取重要证据

为了解该项目涉及征收的详细情况,万典冯凯律师、刘云刚(实习)律师于2018年8月,通过邮政快递EMS邮寄了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分别要求书面公开:①西宁市城东区下滨河南路周边改造项目是否办理“一书两证”手续和该项目办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②西宁市城东区下滨河南路周边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结果;③西宁市城东区下滨河南路周边改造项目“征收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和涉及的被征收户数。城东区建设局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18日签收上述3份EMS邮政快递,截至2018年10月,其超出法定期限,仍未予以答复,后委托人于2018年10月9日、11日与城东区建设局电话联系,但是该局以各种理由不向委托人书面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复议结果】

于是北京万典冯律师、刘律师决定向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要求城东区建设局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最终,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经过书面审理,作出宁规复[2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被申请人城东区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善战者无赫赫之功--青海西宁市某宾馆携手万典律师,多管齐下,顺利解决拆迁难题 

善战者无赫赫之功--青海西宁市某宾馆携手万典律师,多管齐下,顺利解决拆迁难题


【万典律师说法】

选择最佳解决方案,永远是万典律师不变的初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万典律师为什么没有选择向上级机关举报或发送律师函呢?北京万典律师总是设身处地的为被征收人考虑,选择最优、最快捷的解决方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已经成功办理了3200多件征地拆迁案件,具有成熟完善的工作流程,每位律师年富力强,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使案件的解决得到迅速化解,办案效率特别高,受到广大被征地拆迁人的一致信任与赞赏。

【第二回合】

委托人为继续了解西宁市某区改造项目土地收回情况,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于2018年10月收到其作出的《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XX等单位部分国有土地的批复》(宁政土[20**]*号,以下简称收回批复)。该收回批复将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和合法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土地储备的方式纳入土地收回范围,严重侵犯了委托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权,原告于2018年11月依法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18年11月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青府复不受字[2018]**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于2018年11月收到该决定。该不予受理决定以收回批复未对原告产生权利义务影响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委托人认为该不予受理决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

于是,委托人状告青海省人民政府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耐心等待,终于经过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西宁市人民法院最终支持该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作出正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委托人对此不服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告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和一审判决书。

【第三回合】

在起诉该出让批复的同时,万典冯律师、刘律师经过研究,决定多管齐下,委托人认为该收回土地批复涉及收回的宗地面积明确、对象特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复议也可行政诉讼。于是针对《收回国有土地的批复》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青海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青府复不受字[2018]*号),委托人对省政府的该复议决定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西宁市人民法院最终支持该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作出正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委托人对此不服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告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和一审判决书。

经过多个回合的法律维权较量,区政府感觉到了压力,各级人民法院也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协调各方,最终,委托人和西宁市某区建设局达成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达成协议后,委托人到各级法院撤回了提起的行政诉讼。

委托人对万典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为感谢万典律所冯凯、刘云刚(实习)律师,专门赠送一面锦旗:仗法律之剑,维百姓之权,以表达谢意。

善战者无赫赫之功--青海西宁市某宾馆携手万典律师,多管齐下,顺利解决拆迁难题

                          善战者无赫赫之功--青海西宁市某宾馆携手万典律师,多管齐下,顺利解决拆迁难题

【万典律师说法】

被征收人有权利获得及时、公平、合理的补偿。

被征收人有权利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中均有体现。具体的实施也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定,并且进一步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也是为了更加有力的保障老百姓的权益不受公权力的不法侵害。

补偿价值应合法、公平、合理。被征收人经常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虽然政府部门也公布了补偿方案,但是补偿的价格尤其是房屋的单价很低,或者征收项目一拖再拖,等到真要实施拆除的时候已经过去了四五年甚至七八年,在房价飞涨的今日,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很难再买到条件相同的房屋,这就违背了公平补偿的原则。

被征收人要注意: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的时点,一般应当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