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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是要求解除协议,是否确实不付违约金?

发布日期:2020-04-03 17:42:57


案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浑南分公司”)于2011年5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备案),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浑南分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某街x号房屋,建筑面积44.3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3036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1年8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交付条件为被告下发准主通知;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于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涉案房屋于2009年7月22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于2011年5月2日交付被告浑南分公司30000元购房款,于2011年5月4日交付被告浑南分公司购房款200360元,原告已交付全部购房款。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违约金。



原告处理纠纷的方式妥当吗?

原告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明智的。其实,一般在生活中出现了纷争,我个人建议还是可以适当性的先协调解决,毕竟能用最简单的方式解决问题是最好的。但是,根据我们的经验判断,一般情况下,与开发商产生的类似纠纷,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如果被告不想支付违约金,他需要拿出什么证明?

被告若要在其确实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的情形下不承担违约金,那就必须要证明其逾期交房的行为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就是要证明不是自己能控制的行为导致的逾期交房,比如政策变化,地震导致等等


原告要诉讼成功,需要哪些资料来证明?

1、首先需要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据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其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义务即支付购房款的凭证.

3、最后,要证明被告未按约履行自己的交房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只需要提供基础的证明就行。



法院如何判决?

原告在提供上述完整的证据后,法院应该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但基于上面的描述,该合同系由买受人与分公司签订的,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院最终会判决总公司和分公司承担连带退还购房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