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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买房中的法律纠纷问题

发布日期:2020-04-03 17:45:32
案例

2007年6月20日,经申晓华与吕中福通过多次电话商定房屋出售价格后,吕中福代表申晓华与贺莉娅在郫县易安居房产中介部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吕中福以6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位于犀浦镇兴业南街西区花园绿之韵8-1幢号2楼3号以申晓华名字登记的房产转让给贺莉娅,贺莉娅支付定金5万给吕中福,并于2007年9月20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吕中福代申晓华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贺莉娅当即向吕中福支付了定金5万元。吕中福与申晓华于2007年9月18日将该房产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一.吕中福于2007年6月20日与贺莉娅签订房屋购销合同时,向郫县易安居房产中介部提供的资料包括申晓华于2004年11月8日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维修基金票据、不动产发票,并出示了吕中福与申晓华的结婚证原件及申晓华的身份证原件。二、在吕中福与贺莉娅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后不久,申晓华、吕中福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给案外人李志芬,并于2007年9月18日到郫县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其递交郫县房屋产权监理所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申请及承诺书均由申晓华和吕中福作为卖方共同签字。三、2007年9月19日,申晓华委托律师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郫县易安居房产中介部发出催告函,内容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申晓华,吕中福出售给贺莉娅的行为系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转告贺莉娅办理5万元的退款手续。发函事实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



  

吕某和贺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要对这个问题作出准确的答复,必须要增加一个前置条件,即该套房产是申晓华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我们按照常理即夫妻共同财产来分析。吕中福在向中介机构提供了相关手续,并与申晓华通过电话商定房屋出售价格后,与贺莉娅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是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让的行为,贺莉娅完全有理由相信吕中福的处分行为代表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故贺莉娅与吕中福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


申晓华能要回自己的房屋吗?

如上所述,这套房屋如果是申晓华的婚前个人财产,那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该套房屋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但是,如果该套房产为婚内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申晓华在不能提供其与吕中福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证明的情况下,那申晓华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贺莉娅并要回房屋的可能性不大。


申晓华若想拿回房屋,需要出具的证据有哪些?

申晓华若要拿回房屋,首先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套房产为其夫妻个人财产的书面证明,如双方的书面约定。其次,申晓华要提出证据证明本人对吕中福出售房屋的事实确实不知情,这样,才能避免对方以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主张合同有效。


法院如何判决?

首先,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了过户给第三方,所以,吕中福与贺莉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在实质上不能履行了,在此基础上,如果贺莉娅提出诉请,法院肯定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其次,因贺莉娅已经向吕中福支付了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会判决吕中福向贺莉娅退还双倍定金10万元,最后,因该套房屋系因吕和申夫妻二人再次出售导致的,所以,法院还会判决退还双倍定金的责任由夫妻个人共同连带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