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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纠纷不得对抗物权

发布日期:2020-04-03 18:17:05

案情摘要

2000年6月,周某与案外人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某购买坐落河东区房屋。周某交付房款后,开发商向其出具购房发票。后周某得知房屋被张某、冯某非法占用。张某、冯某原系夫妻关系。张某表示其于2004年占用了涉诉房屋,于2010年入住该房屋,房屋现由张某及其子实际居住使用。张某称其与房屋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债务纠纷,不同意返还。故周某诉至法院请求维权。

争议焦点

被告与开发商的债权纠纷是否影响房屋所有人的权利

裁判要点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买受人合法购买房屋,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占有人以其与房屋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债权纠纷为由占有房屋,不得对抗房屋所有人的物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