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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出具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等于符合交付条件
开发商虽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但购房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不具备约定条件的,不能认定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
标签:房屋买卖|迟延交房|交付通知
案情简介:2012年3月,郭某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同年12月,房管局向开发公司出具交付使用通知书,开发公司据此通知郭某接房,郭某以墙体开裂、卫生间漏水等质量问题拒绝收房。2013年4月17日,经整改结束并验收通过后,开发公司通知郭某收房。郭某诉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将卫生间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①房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系证明开发商所建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重要依据。开发商虽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房屋购买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不能认定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本案中,开发公司虽已取得房管局出具的交付使用通知书,但其当时交付的房屋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直至2013年4月17日经整改结束并验收通过,涉案房屋才符合合同约定,应以该验收通过日期为交房日期。②开发公司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将六层及以上排水变更为同层排水施工,后经技术确认恢复成异层排水,并经验收合格,郭某要求将卫生间恢复原状违反了原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此诉请不予支持。判决开发公司支付郭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万余元。
实务要点:开发商虽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房屋购买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不能认定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
案例索引:江苏苏州中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4475号“郭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郭双琴诉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付商品房违约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02/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