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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双鸭山】于 XX 等村民撤销宝清县人民政府房屋征 收决定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0-03-26 16:37:59

【黑龙江双鸭山】于 XX 等村民撤销宝清县人民政府房屋征 

收决定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为黑龙江省宝清县人,

原告代理律师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 冯凯律师。

本案被告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政府。 

本案的起因系被告违法征收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原告等人在宝清县拥有合 

法房屋,并与 2014 年 3 月份向原告等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对补 

偿决定不服,遂决定委托本经万典律师事务所为其依法维权。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冯凯律师向原告详细了解了案件的 

来龙去脉。因宝清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限期原告搬迁, 

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拆迁博弈的关键时刻,一旦失利当事人不得 

不接受现有的不合理补偿标准,本所受理本案后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律师赴当地 

进行调查取证,并现场研讨办案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万典律师刘磊、冯凯律师提 

起诉讼后指出宝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的对未经登记建筑 

物没有认定处理、补偿标准远低于市场价值、评估机构选择程序违法等十大违法 

之处,经过万典律师的不懈努力,据法力争,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宝清县人民 

政府对于 XX 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宝房征补[2014]12 号);《房 

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宝房征补[2014]11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宝房征 

补[2014]13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宝房征补[2014]14 号),强有力的捍 

卫了于 XX 等人的合法权益。 

二、裁判理由 

在庭审过程中,万典律师指出了被告宝清县人民政府以下重大违法之处: 

1.被告作出的宝房征[2012]1 号县房屋征收决定书是其作出涉案补偿决定 

的前提和依据,征收决定不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补偿决定合法性的同时应对征 

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被告宝清县人民政府对未经登记建筑物没有作出认定书,补偿决定欠缺认 

定依据。 

1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被告宝清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的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对未经登记的 

建筑物未依法补偿且遗漏部分面积未于补偿;对原告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 

严重低于客观情况。 

4.宝清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的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5.被告宝清县人民政府对原告进行补偿的依据不合法,故其作出补偿决定不 

合法。

6.被告宝清县人民政府遗漏补偿。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 

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遗漏了应给予补偿的房屋面积。 

7.被告宝清县人民政府限制原告选择补偿方式严重违法。违反了《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8.被告宝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明显降低了原告的居住条件,致使原 

告生活水平下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条规定的公平 

补偿原则。 

9.被告宝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机构属于违法操作。 

10.评估公司评估过程违法、评估行为违法,评估结果不符合事实、无效。 

经过一审法院庭审认为:被告宝清县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提 

供证据原件,致使大部分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没有相应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 

项第 1 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宝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 

宝房征补[2014]XX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