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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惠拆迁案:王 XX 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最高法 院裁定撤诉,案件圆满解决!
吉林德惠拆迁案:王 XX 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最高法
院裁定撤诉,案件圆满解决!
原 告
王 XX
委 托 代 理 人
陈海峰、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家住吉林省德惠市的村民王 XX,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及房屋,因德
惠市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占用了王 XX 的承包地,并要征收其房屋。
因王先生一家认为此次棚户区改造手续不全,存在违法行为,于是经商议
后委托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冯凯二位律师来办理此案。
起初,为了解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否经过审批,王 XX 之妻申请了信息公
开,随后得知了征地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4】XX 号),经万典律师分
析后,认为该《批复》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于
是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吉林省政府以复议超期为由,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书》,针对吉林省政府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律师向长春市 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认为:以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为由裁定不予
受理。
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省高院撤销一审,指令继续审理
对此律师依法提起上诉,最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
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之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进
行了开庭审理,然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匪夷所思。
案件恢复审理、判决匪夷所思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首先王彦伟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申
请期限,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吉政复决字【2014】56 号《驳回行政复议申
请决定书》并无不当。其次王 xx 想通过要求撤销征收土地批复促成其补偿
利益的实现,其结果是程序空转,增加诉累,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解决。
综上,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王 xx 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 xx 的诉讼请
求。
对此王 xx 坚持自己从未见过德惠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征收公告,律
师认为关于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期限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不能仅仅根
据一份公告,应当提供公告依法张贴的证据;其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推测,脱离具体案件
看似为了原告着想,实际上恰恰伤害了原告的权益,于是律师继续为王 xx
提出上诉,然而这一次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王 xx 的诉求,
而是维持原判。
继续维权,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针对原一审二审判决,陈律师、冯律师帮助王 xx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律师在再审申请中指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
决、二审判决一方面认为“征收土地批复是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集
体土地必须公开的合法依据”,另一方面却又不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
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德惠市人民政府履行了征地公告程序,所以对事实认定
明显存在错误,才作出这样明显偏袒被申请人的判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拆迁方意识到法律的力量,于是多次同王
xx 一家进行协商,补偿标准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不久王 xx 电话告知陈律
师和冯律师,他们拆迁补偿正义已经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已经签订了补偿
协议,补偿款都到位了,委托律师撤回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陈律师、
冯律师认为案件的问题已经得到实质性化解,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
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一场艰难的拆迁补偿拉锯战,在万
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冯凯两位律师的运筹帷幄下,得到圆满的解决,为
了感谢陈律师和冯律师,王 xx 一家特地送来锦旗一面,以感谢律师为这个
案件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