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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违法强拆如何赔偿?法院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给出精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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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 冯 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朝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房屋遭强拆,补偿难满意
之后,城中区政府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1300元一平方米进行补偿,而罗先生居住周围的房价7000元一平米。如果罗先生真的签订这样的补偿协议,罗家一家人得流浪街头。
委托专业律师,发现众多违法
律师介入后,发现《西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019挂牌公告第〔3〕号)中,涉案土地已经出让,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律师迅速就强拆行为起诉,并被判决违法。城中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对罗先生履行赔偿责任。本案开庭时,由陈朝阳、苗沙沙二位律师代为出庭应诉,二位律师认为:
在被告实施征收时涉案土地已属于国有土地,依法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原告的进行补偿,原告要求参照涉案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确实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3.关于赔偿范围——本案系因房屋行政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纠纷,原告以国家赔偿的方式提起并不影响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全面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4.关于室内物品损失—因被告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原告不能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相反的事实进行举证,本案适用举着责任倒置。
法庭审理,归纳本案焦点
(一)关于原告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问题
(二)关于原告财产损失的赔偿方式问题
(三)关于原告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
(四)关于原告财产损失的赔偿处理问题
鉴于有关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问题仍需要城中区政府进一步审查核实,同时考虑到本案城中村改造涉及范围广、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等实际情况,从实质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国家司法和行政资源以及警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角度出发,本案在损失赔偿处理问题上宜按照全面赔偿原则,由城中政府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全面及时、一次性地赔偿救济到位。
责令被告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原告罗XX依法全面履行赔偿责任。
附: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