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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确认征收公告违法案详解:房屋征收不能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混淆!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本案系一起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即应取得有关机关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径行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自行批准房屋征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陕西省渭南市渭南经开区辛市镇南孟村村民霍某等人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2014年11月,因青岛啤酒厂建设项目需要,渭南经开区管委会发布渭经开发(2014)30号《渭南经开区辛市镇南孟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将部分村民房屋划入征收范围。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渭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两块牌子,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党务、行政、经济进行统一管理。2011年1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的批复》,同意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机构设置和职能由渭南市政府确定。2012年6月20日,渭南市委办公室下发《关于渭南经开区乡镇托管及有关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赋予经开区管委会土地收益权、集体土地征收权,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确权以及土地管理执法监督权。负责区域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村民安置工作。
另查明,2017年4月25日被告管委会作出渭经开办发【2017】7号关于撤销辛市镇南孟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的决定,并在村委会的公布栏上予以张贴。
本院认为,管委会为渭南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渭南市政府对托管区域实施行政管理,有实施土地征收的职权,故管委会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所诉公告所载内容涉及房屋征收的时间、范围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被告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渭经开办发【2017】7号《关于撤销辛市镇南孟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的决定》,自行撤销了被诉《渭南经开区辛市镇南孟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改变了行政行为。原告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确认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4年11月1日作出渭经开发【2014】XX号《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渭南经开区辛市镇南孟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