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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宁:强制征收承包地及房屋法院判决行为违法
李先生等人在宜宾市长宁县XX村合法承包土地用于种植竹林,并经四川省建设厅批准在该地块建设房屋。2018年4月,县政府工作人员到委托人家中,告知因“XX大熊猫苑新建项目”需要征收涉案承包地及地上房屋。
征收方未依法对李XX支付征收补偿款,且拒绝房屋安置,并于2019年3月份开始强制砍伐竹林。
律师介入,决定起诉
为维护合法权益,李先生和家人经过商议以后,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所指派王玲律师,苗沙沙实习律师介入本案。
两位律师认为:
1、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限和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告如果进行强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条: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立案延期,维权受阻
2019年5月31日律师依法向长宁县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材料,次日,长宁县人民法院接收材料,但县法院工作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亦未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多次与长宁县人民法院沟通,得到答复均为正在处理中。
律师仍然不放弃,坚持向法院提出法律建议函,希望法院能够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立案。
于此同时,向长宁县政府的上级部门提出反应函,反映长宁县此次征收的种种不合法的行为。
8月14日,法院终于立案。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长宁县XX人民政府作为授权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对自己作出的相关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关证据…”本案中,被告长宁XX人民政府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作出强制清除原告管理林地上附着物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未作出合理说明,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行清除管理林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强制清除行为造成具体损失的相关证据,而被告又认为已对原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偿,因此,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由于被告已将原告管理林地上附着物清除,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已事实不能,因此,对原告要求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
确认被告XX政府于2019年5月8日强制清除原告XX管理林地上附着物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
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