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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广西贺州:区政府征收强拆被诉拒出庭,四农户不服强拆起诉胜
原告:何YA、何YB、何YC、何YD
代理律师:姜泉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征收引发的房屋强拆纠纷。
原告四兄弟是贺州市八步区某村村民。
2016年5月19日,贺州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包括原告在内的土地。
2016年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将包含原告土地在内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2017年2月21日,贺州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告知包括原告在内相关事项。3月13日,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包括原告在内相关事项及权利。
2019年1月3日,贺州市八步区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书》,以原告被征收的土地经过丈量后,未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问和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也未交出被征收的土地,严重影响土地征收的进行,决定责令原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交出被征收的土地。原告不服,另案提起诉讼。
1月18日,贺州市八步区江南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以原告无故阻挠国家建设用地,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原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贺州市八步区政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作缺席判决。
律师认为
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及相关部门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贺州市八步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具体负责涉案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拆迁工作。该工作组是由被告贺州市八步区政府依法成立,并牵头实施,其中王XX为八步区江南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指挥长,该指挥部人员直接参与强拆。
二、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限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贵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笫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杈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首先,本案原告不存在无故阻挠国家建设用地的行为,不同意征地系征地拆迁确实存在严重违法,并且原告已经向政府提出相关意见,还未过复议或诉讼期限,故被告不能对原告实施强拆。其次,即使被告认为原告属于阻挠国家建设,也应当作出责令交出士地的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限。
三、被告侵害原告陈述和申辩权,拒绝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原告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杈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杈。
笫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四、被告严重违反行政强制相关规定,也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子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被告并未按以上程序进行。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0)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釆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案件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在贺州市八步区国土资源局向原告作出贺八国土资限决字[2019]X号《责令限期交出被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书》之后,原告拒不交出土地的,被告没有行攻强制执行的职权。因此,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对征收原告何YA、何YB、何YC、何YD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笫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18日强制拆除原告何YA、何YB、何YC、何YD位于贺州市八步区XX街XX村点XXXX组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