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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 在进行房屋买卖前一定要多方了解,小心“凶”字当前!

发布日期:2021-05-26 15:48:56



案件介绍


引言
案例介绍 | 在进行房屋买卖前一定要多方了解,小心“凶”字当前!(图1)

在实际交易中,大部分的房屋买卖双方并不认识,部分不诚信的卖房者规避房屋曾发生的问题,对于买房者而言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一方面,买房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另一方面,签订合同之前,应多方面通过居委会、派出所、周围邻居、社区论坛等了解房屋情况,以免误买“凶宅”。

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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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花、小玉之间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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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如花)诉称,2013年3月初,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如花花费300万元购买刘女士(小玉)的房屋,签订合同中,小玉再三表示房屋之前没有人居住,更没有出过事。后如花全家入住该房屋,不料入住后如花每夜噩梦连连,在偶然和一位邻居聊天的过程中,如花得知小玉的丈夫曾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如花遂将小玉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小玉对装修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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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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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的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时间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惧、忌讳等,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小玉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案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亦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支持了如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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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析补充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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