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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带客户看房,却遭无情“跳单”, 现在法院可以这样判!
在好多房产中介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本来和买家都聊的好好的,但一说价钱,买家就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嫌价格高表示不买了,但谁知没过多久买家却和房东签订了购房合同。这让好多中介都感到心灰意冷,自己这不是百忙了嘛!这种行为在房地产交易中俗称“跳单”。
此前法院在处理类似的案件时候,通常依据原先的合同法,424到426条的规定,酌情处理,但是自从2021.1.1开始民法典,其中第965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媒介机会或者是服务的话,绕开中介人进行交易,那么将需要问中介人支付报酬,
那么客户“跳单”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万典律师用案例带您具体了解一下。
案例介绍
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发布代售房源信息,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咨询房屋情况后提出要看房。中介人员按约定带王某看房后,王某表示想购买该套房屋,但认为价格偏高。此后,王某微信告知中介人员,不买该套房屋了。
次日,王某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次月,该套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王某所有。明明付出了劳动,却让同行“截胡”,面对客户的这招“金蝉脱壳”,中介公司将王某起诉至市人民法院。
中介公司起诉认为,自然人之间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中介公司向王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多次带领王某实地看房,积极与房东沟通,全心全意为范某服务,而王某却一边告知中介公司房子不要了,另一边却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绕开原中介公司与房东订立合同,该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应支付中介服务费。
对此王某辩称,自己与原告中介公司通过微信咨询看房是事实,但并未签订中介合同,自己同时还与其他中介公司的销售人员联系过,作为消费者,自己有权选择其他更优质的服务。在与原告工作人员聊天时,自己已多次提出不要该房屋。
王某称,自己最后成功购买该套房屋,是因为另一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与他沟通,并且协助他办理了还贷、查档、过户等手续,原告并没有付出,不应得到任何报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以微信方式向原告表达了购房意向,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联系房主进入房屋看房的服务,双方已经以“意愿”加“实践”达成合同。
本案中,被告已经接受了原告的部分服务,虽然其已表示过不要该套房屋的意向,即单方解除中介合同,但其于次日即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绕开原中介人员的意图明显。
虽然被告的购房业务是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办理的,但不能证实该套房屋的房源信息来自该中介公司,不能排除被告利用了原告提供的交易机会,被告的行为构成“跳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原告以成交价的2%主张被告给付中介费10160元,法院认为,中介费的通常收费标准为1%至2%,由合同双方具体协商确定,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按2%收取中介费,法院确定应按1%的标准计算费用,即为5080元。结合该笔交易,中介的后续服务工作原告并没有参与,酌情扣减1080元,其余4000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某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4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这里万典律师提醒大家
“跳单”是指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后,为规避支付中介费或少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与卖方或其他中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跳单”行为不仅会损害中介人、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整个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民法典中是禁止“跳单”行为
在中介服务合同,尤其是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中,很容易发生“跳单”行为,这主要是由于中介服务合同的客体是服务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非实体性的客体往往会使接受服务的一方在要支付报酬时“中间商赚了差价”的想法,从而产生想办法逃避支付费用,即发生“跳单”行为。
针对日益增多的此种情况,民法典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明确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对违背契约精神行为的一种限制,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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