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小企业告赢省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巧妙维权
小企业告赢省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巧妙维权
本事务所律师王卫洲律师接受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代为对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案件进行调查和办理,经充分的调查和分析,王律师发现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立即停止对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拆迁行为。
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王律师代表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调查,经调查发现一、涉案建设项目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得实施拆迁。二拆迁人所称拆迁所依据的土地征收批复因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程序予以确认属于违法、三、当事人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用地手续也存在一些瑕疵,但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与地方政府最大的争议确实补偿纠纷, 基于以上特点在办案之初我们即确定了以诉讼为辅、协调为主的办案方式。
确定办案方式之后,律师首先采取了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审批手续,向枣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山亭区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启动之后逐步建立了一个协调的平台,但是由于双方关于具体补偿数额差距太大是一直没有协调好,政府多次称准备强制拆除,2010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政府的征地批复,鑫盛塑编有限公司败诉了,此时时刻面临着强拆,当事人压力非常大。
在律师的鼓励下,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最高裁决,国务院受理此案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专门派办案工作小组到枣庄调查核实,国务院法制办的到来给予鑫盛塑编有限公司以极大的信心,在国务院调查之后律师又专门到枣庄山亭收集此次征地审批存在违法的相关证据,很多村民纷纷签字作证,为赢得最终裁决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201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达最高裁决,裁决认为:在原级行政复议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审查存在遗漏。国务院最终决定:
一、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这意味着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错误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这个小企业告赢了省政府。
最终在律师与当事人全力配合之下,枣庄市山亭区政府与鑫盛塑编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拆迁补偿标准获得很大的提高,当事人对律师的办案效果表示非常的满意,从始至终此案扑朔迷离,被拆迁人一直处于被动状态,但是却能排除一切困难,最终却获得圆满结果,可谓一次拆迁维权的经典案例。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2]57号
申请人: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留路南侧店韩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成文。
申请人:李成文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办事处后南庄村10号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住所:济南市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大明,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枣庄市山亭区2009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202号,以下简称鲁政土字[2010]202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经被申请人作出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最终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在原级行政复议过程中,原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不服鲁政土字[2010]202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主要事实的审查存在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
政复议专用章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