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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未签协议将房屋认定“违建”,律师出马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杭州:未签协议将房屋认定“违建”,律师出马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人
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
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徐女士系浙江省杭州市梅城镇居民,2019年因“建德市梅城镇古城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徐女士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7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为违建,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
徐女士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这是征收方一种逼迁手段,但如果不立即采取法律手段,那么房屋可能会被征收方强拆掉。于是徐女士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夏涛、吕磊(实习)二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
万典律师经过细心研究案件,并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认为此次案件主要有以下两个关键点:
一、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职权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德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被申请人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对本辖区内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权的职权。
本案中,案涉房屋坐落于建德市梅城镇,梅城镇系建制镇,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故被申请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作出责令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的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对行政处罚的对象、案涉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法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1、关于行政处罚对象的问题,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建设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申请人称该房屋系其父申请审批,且是“我们建造并实际使用”的,该陈述不能证明申请人系违法建设的行为人,被申请人未对该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没查明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实际占有人、建造人的情况下,径直将会申请人认定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队形,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案涉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及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据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复函认定案涉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案涉房屋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修房申请》、收费票据及《批文》等证据,可以证明2003年徐某某申请修房并取得了梅城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作出的《批文》,被申请人处罚前在向申请人调查核实中也已获悉该房屋已经审批的线索,但并未对该线索予以调查核实并予以认定,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在未对上述处罚依据的主要事实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就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案涉房屋,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复议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8月16日,徐某某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综执罚字【2019】第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