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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勉县:补偿协商未果,房屋遭强拆,村民把县镇两级政府告上法庭!
原告:周XX 周XX 付XX
委托代理人:刘磊律师 康静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勉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陈XX 郭XX
被告:勉县新铺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纪XX
案情概述
2014年勉县政府由于XX项目的需要,划定勉县X村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周XX系陕西勉县X村村民,其房屋位于XX工程项目的征地范围以内。周某某等人是一直生活在村子里的,种地收入不高。但是政府的补偿太少了,一旦土地被征收,房屋被强拆。不能种地,连住宿都成问题。加上年纪大了,就算进城务工一点技能都没有。到时,生活来源没有这可怎么办?“要是征收土地能多一些补偿,不降低生活标准,这样也不错”周XX等人这样想。谁能料到政府不提高补偿也就算了,还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还在犹豫考虑要不要接受政府提出的补偿呢?结果,2018年3月29日周XX等人的房屋就遭到了强拆。情急之下,听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陕西办理过不少知名的案件,就联系上律所,打算办理委托手续,让律师帮助来维权。听完周XX等人的事件经过,律所指派刘磊律师和康静律师介入此案。经过现场搜集调查证据,准备好庭审材料。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庭审理中,双方提交证据并进行了质证。此次庭审的焦点:
1.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勉县政府还是新铺镇政府?还是二者均是适格的被告?
2.对原告宅基地上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一、二被告主体适格
1.被告勉县作为涉案征收的法定主体,应当就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行政行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征收行为的法定主体,本案系因征收行为引发的强制拆除行为,作为征收行为的法定主体,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的文件,依法应当担责。
2.本案中,被告镇政府自认实施了强拆行为,被告镇政府也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被告不具有对征收行为的强制执行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征收过程中,政府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权,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履行法定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被告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原告从未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故本案不是协议拆迁,而是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没有等原告腾空房屋、主动交出房屋、没有给原告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进行的强拆,致使原告的部分生活用品全被埋在废墟里,损失惨重。被告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前并未履行法定程序,严重违法
四、被告实施涉案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严重违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案中,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也未等原告自主搬迁,而是在未经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严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