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签订拆迁协议后却没有原件怎么办?没关系,律师出马手到擒来!
签订拆迁协议后却没有原件怎么办?没关系,律师出马手到擒来!
申请人
郑XX
委托代理人
冯 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 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郑XX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沈宅巷居民,因沈宅改造项目要征收其房屋。不料在郑XX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后,却没有将协议原件留给郑XX一份。
协议不在手中,被征收人自己心中也没有个底。索要无果之后,郑XX选择了万典律师来协助自己维权。
2018年5月21日,申请人郑XX在万典律师冯凯、夏涛的协助下,向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通过中国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希望能够获取到自己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但过了两个月,被申请人都没有向郑XX公开协议书,这显然是在故意拖延,不履行法定职责。
2018年7月23日,郑XX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避无可避的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8月2日向郑XX寄送了产权调换协议书。
虽说已经拿到了想要的协议书,但是超过法定期限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2018年9月14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看完这个案件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了,在拆迁过程中的任何你签了字或按手印的文件,一定要想办法留存一份原件在手里。
有时候拆迁工作人员会说,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样,所以只给被拆迁人留复印件,但既然内容一样,为什么不能是拆迁办手中留复印件,我们手中留原件呢?显然还是有差别的。
如果被征收人手中没有留存原件,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明白,签订的补偿协议类似于合同,双方地位是平等的,既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然双方都有保留原件的权利!
其次,协议的原件是拆迁维权的命脉,如果没有了这些文件就可能导致没有复议、诉讼等维权资格,维权被驳回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所以在未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之前,切忌将这些原件上交,而是要严加看管自己的原件材料。当然如果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其提供复印件。
另外,要进行法律维权,需要提供权利、义务载体的书面补偿协议,如果手中没有,维权就会陷入被动。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协议原件,签约程序必须规范,对于拆迁方让你先签字然后收走协议让领导审批之类的情形,应当果断拒绝。
最后,如果真的没有协议原件在手中,也不要怕,我们可以像案例中的郑先生一样,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