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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活动中心遭遇强拆,67名老人携手维权!
原告
吴XX等67人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康静律师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原告吴XX等67人,均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沈宅巷村民,为丰富老人生活,原告自愿成立并加入沈宅老人协会活动中心,并推举吴XX为会长。1997年1月,67名老人集资在沈宅巷集体土地上合法修建了老人活动中心,面积为941.53平方米,自此之后,老人们的日常生活逐渐精彩。20年之后,因征收原因,被告认定该老人活动中心系违法建筑,并且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18日将老人活动中心强制拆除。看着成为一片废墟的活动中心,老人们的心里都不是滋味,20年的建筑怎么说拆就拆了呢?为了维护老人们的集体利益,吴XX等人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王卫洲、康静二位律师。
起初原告等人以“沈宅老人协会活动中心”的名义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浙0302行初301号《行政裁定书》,以“沈宅老人协会活动中心”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后原告吴XX等67人再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亦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02行初94号《行政裁定书》,以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
原告吴XX等67人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5月2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行终266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行初94号行政裁定,并指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
2018年6月7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对违法建筑物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二被告主张沈宅老人活动中心为违法建筑,但未在强拆前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二被告在未作出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亦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沈宅老人活动中心,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二被告强制拆除沈宅老人活动中心的行为,违反法律程序,但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