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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坑”行为是否有效!法院给出认定!

发布日期:2022-02-07 18:54:01
青春毕业

比特币(Bitcoin)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延伸产物,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生成的虚拟货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在我国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依其财产属性,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然而,比特币“挖矿”行为则有所不同。以下,我们通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对比特币“挖矿”行为性质、效力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比特币“挖坑”行为是否有效!法院给出认定!(图1)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某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块链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及《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由北京公司委托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


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向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区块链公司以每台5040元的价格购买了1542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放置在四川运行。


合同履行期间,区块链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


按照北京公司方面的说法,根据双方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约定,北京公司可获得296.5117976个比特币,除去已经收取的,区块链公司仍应向其支付比特币278.1654976个。另外,双方签订的1年服务期限届满后,区块链公司并未交还比特币“矿机”,应当赔偿损失。


北京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区块链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比特币“矿机”的损失。


区块链公司不同意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辩称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由于北京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电费,导致服务器无法运行,过错不在该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比特币“挖坑”行为是否有效!法院给出认定!(图2)


案件争议焦点

1.如何认定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性质;

2.如何评价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效力;

3.如何分配比特币“挖矿”行为的责任负担。


比特币“挖坑”行为是否有效!法院给出认定!(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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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性质

比特币(Bitcoin)是区块链技术(Blockchain)应用的典型代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运用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实践无法忽视的因素。在我国,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相关市场作为流通使用,相关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该通知发布后至今,我国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再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由此在比特币和人民币之间形成了屏障。应当有效区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和货币属性。就比特币的相关监管政策而言,禁止内容主要针对于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方面,而无论监管文件还是法律法规,对于比特币属于虚拟商品都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作出具体规定。简而言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但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具有法偿性。


比特币“挖矿”是指通过运算找到特定随机数的过程。这里着重说一下比特币的衡量单位,用以证明工作量的工作量证明机制(Proof of Work)(以下简称“PoW”)对于资源可以算的上是极大的浪费。


比特币网络每秒进行600000亿次运算,这些运算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或科学用途,其唯一目的在于解决工作量证明问题。同时,即使付出了算力,在重复尝试随机数的过程中,如果未能成为第一个找到合理随机数的节点,之前付出的所有算力在比特币奖励机制方面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PoW机制导致大量算力高度集中,作为普通个体,几十台、上百台的矿机已经很难产生新的区块,引发了一轮又一轮非理性投资,而更多的算力加入比特币网络中,导致每一台设备“挖矿”的难度不断上升从而加大了算法机器的不断投资。以谋求获取特定数量比特币的收益。相关投资风险必然增大。而参与“挖矿”活动的各方以购买运算设备、租用场地、支付电费、建设维护等方式进行货币和其他财产的投入,由于收入产出比的下降,必然是对资源的浪费。


比特币“挖坑”行为是否有效!法院给出认定!(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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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效力评价

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两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中,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在第二款用传统民法上的“公序良俗”替代了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上述规则为依据,在评价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效力时,可以从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两个方面发展出裁判说理体系。


202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公开征求意见稿),该清单将比特币“挖矿”活动正式列入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负面清单。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淘汰类项目明令禁止投资,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从上述政策与行政法规的沿革可以看出,在2021年9月3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比特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国家打击整治比特币“挖矿”的措施属于政策和规章层面,尚无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该日期以后,从事比特币“挖矿”活动因违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


在对国家从行政法规层面禁止“挖矿”行为之前的相关活动进行司法认定时,应当厘清打击“挖矿”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国家整治打击虚拟货币“挖矿”,不在于“挖矿”本身,也不在于取缔高能耗产业,而是因为“挖矿”活动消耗的电力能源、引发的投机风险与“挖矿”成果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不匹配。


高能耗产业虽然能源消耗巨大,但因冶金、化工等基础产业具有国计民生方面不可替代的意义,在监管下的生产经营也是合法的。但把“挖矿”和“高能耗”结合起来,耗费大量能源形成规模化的“挖矿”,行为即发生了质变。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和生态破坏为代价的“挖矿”,其产出仅限于获取一种虚拟商品在算法逻辑上的累积。“挖矿”执行的运算完全是重复的,其通过大量的试错找到的期待结果,只是一串没有任何意义的随机数字,难以构成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对于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作用有限,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背道而驰。


在法律适用方面,司法裁判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为导向,对于2021年9月3日以前发生的“挖矿”行为依据《九民纪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以违反公序良俗对行为效力予以否定,对于2021年9月3日以后的“挖矿”行为按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直接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比特币“挖坑”行为是否有效!法院给出认定!(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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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行为的责任承担

确定“挖矿”行为的责任承担关键在于认定参与各方的过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具体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挖矿”行为一般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主张赔偿损失的一方应当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即:损失真实发生;赔偿义务人存在过错;过错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下分述之:


(一)如何认定损失是否真实发生


作为实施“挖矿”活动,各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协议、场地租赁协议、电力供应协议以及员工劳动协议等合同是独立的法律行为,不应仅因“挖矿”行为无效而无效。


因此,“挖矿”所支出的设备、场地、电力、人工费用等可以具体量化的损失,可以作为合同各方主张损失的事实依据。除了上述实际支出的成本损失外,如何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是审理“挖矿”案件的难点。


首先比特币“挖矿”活动面临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投资收益不确定,在生产设备运转正常,电力充足的情况下,单位时间能够产生多少比特币是一个浮动值,要受到全网算力和特定算法的综合影响,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无法准确测算单位算力在单位时间内的比特币收益。


其次是生产条件不确定,受地方管理政策、水力发电相关天气水文条件以及电网负荷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能否获得充足的电力供应亦成为生产比特币活动的不确定因素;无法确定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损失。在缺乏可得利益是否真实发生的前提下,以支付应得比特币为内容的超出实际损失范围的请求不应支持。


(二)如何分配过错责任


接受赔偿的一方主张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的前提是赔偿义务人存在过错且接受赔偿一方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挖矿”活动中,合同各方在监管部门三令五申明确政策导向、提出“双碳”目标、提示相关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应当认定各方存在同等过错。


在面对过错责任的承担方面,各方实际付出的生产成本损失应当以从事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为由,双方自行负担;各方的生产性收益和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为由,以自然债务的评判标准,认定已经支付的比特币能够产生给付保持效力,无需返还;尚未支付的比特币因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不得主张。


(三)如何认定过错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利益关系须明确过错行为与算力损失、算力损失与比特币损失、比特币损失与法定货币损失之间的关系。就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断电导致比特币损失为例,是否实际发生断电、断电的时间、断电的原因是被告的过错还是不可抗力等原因均构成案件审查要点。


即便因被告过错导致断电,特定期间的断电能够导致多少比特币的损失均缺乏可靠的计算标准。同时,即使能够明确因过错导致的比特币损失,但就现在监管政策而言,禁止各金融机构为比特币提供定价服务,由此过错行为产生的货币损失标准无法确定。因此,在因果关系相关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比特币“挖坑”行为是否有效!法院给出认定!(图6)


法院判决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际上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两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关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及“挖矿”活动的风险防范、整治,国家相关部门曾多次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等政策文件,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并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提示。


尤其是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开展打击整治,并再次提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万典律所观点:

在比特币的合同效力问题上其实主要分为“挖矿”合同、比特币交易及比特币本身的属性三类情况。受国家政策影响,‘挖矿’合同及比特币交易未来将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但比特币本身的属性和价值并不会被否定。”


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将法律规则的适用与中央监管政策目标的实现相结合。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行为效力时,在遵循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应兼顾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以国家整体利益优先。



END